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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81财保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申请人尹小丹与被申请人谭新跃、谢秋兰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尹小丹,谭新跃,谢秋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81财保83号之一申请人:尹小丹,男。被申请人:谭新跃,男。被申请人:谢秋兰,女。申请人尹小丹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裁定查封被申请人谭新跃、谢秋兰位于资兴市东江街道凤凰路金磊集团生活区49栋305号住房一套,保全总额为120000元。申请人尹小丹以自己所有的位于资兴市经济开发区迎宾路LDG栋102号门面一间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因申请人尹小丹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未依法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谭新跃、谢秋兰位于资兴市东江街道凤凰路金磊集团生活区49栋305号住房一套的查封。解除对申请人尹小丹位于资兴市经济开发区迎宾路LDG栋102号门面一间的查封。案件申请费1120元,由申请人尹小丹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姗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李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