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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7执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康齐与马凤斌、谢志萍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齐,马凤斌,谢志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27执154号申请执行人康齐,男,1975年12月3日生,汉族,住内黄县。被执行人马凤斌,男,1979年1月16日生,汉族,豆公乡财政所职工,住内黄县。被执行人谢志萍,女,1980年12月26日生,汉族,内黄县电业局职工,住内黄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内民三初字第2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15日向被执行人马凤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马凤斌立即履行上述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马凤斌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马凤斌名下登记有车牌为豫E×××××马自达牌汽车和豫E×××××哈飞牌汽车。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马凤斌名下车牌为豫E×××××马自达牌汽车和豫E×××××哈飞牌汽车,查封期限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书民审判员  刘军伟审判员  曹欢庆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张帅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