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02民初28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毛进与王文素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进,王文素,吴春锋,十堰真快活贸易广场有限公司,陈小龙,茅箭区城市玩家电玩城,茅箭区五堰华进电玩城,湖北十堰真快活美乐园娱乐有限公司人民路店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02民初2878号原告:毛进,男,汉族,1983年3月28日出生,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被告:王文素,女,汉族,1966年5月9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第三人:吴春锋,男,汉族,1979年12月3日出生,住江西省景德镇市浮梁县。第三人:十堰真快活贸易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邮电街*号。法定代表人:黄俊平,该公司总经理。第三人:陈小龙,男,汉族,1971年3月23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第三人:茅箭区城市玩家电玩城。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经营者:吴海峰。第三人:茅箭区五堰华进电玩城。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经营者:黄俊平。第三人:湖北十堰真快活美乐园娱乐有限公司人民路店。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人民中路**号武商量贩*楼。负责人:何春柱。原告毛进诉被告王文素、第三人吴春锋、第三人十堰真快活贸易广场有限公司、第三人十堰和信茂元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陈小龙、第三人茅箭区城市玩家电玩城、第三人茅箭区五堰华进电玩城、第三人湖北十堰真快活美乐园娱乐有限公司人民路店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毛进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毛进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进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毛进负担。审判员 王建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陈梓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