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执29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袁谍与重庆格雷夫斯城市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姚涛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谍,李玲,姚涛,重庆格雷夫斯城市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6执2951号申请执行人袁谍,女,197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执行人李玲,女,196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执行人姚涛,男,1981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重庆格雷夫斯城市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学府大道19号重庆工商大学实习实践大楼第七层,组织机构代码55204997X。法定代表人梁章华,职务不详。本院在执行袁谍与李玲、姚涛、重庆格雷夫斯城市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已被法院查封,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截止2017年8月9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案款4775000元及利息、诉讼费54004元,应向本院缴纳执行费52400元。本院认为,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06执2951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彬审 判 员 潘琛琛代理审判员 彭 真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