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4执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侯宪华与徐成泽交通肇事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饶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宪华,徐成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饶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4执127号申请人侯宪华,男,汉族,饶河县,住XXXX村。被执行人徐成泽,男,汉族,饶河县,住饶河县马架子林场。本院在执行侯宪华与徐成泽交通肇事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向被执行人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来源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等,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黑0524刑初11号之一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建勋审判员 娄晓东审判员 刘佳升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王 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