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22民初1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申文胜与杨伦贵、刘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息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息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文胜,杨伦贵,刘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22民初1119号原告:申文胜,男,1969年12月16日生,汉族,贵州省息烽县人,户籍地贵州省息烽县,现住贵州省息烽县,被告:杨伦贵,男,1986年8月22日生,汉族,贵州省息烽县人,住贵州省息烽县,被告:刘群,女,1986年8月15日生,汉族,贵州省息烽县人,住贵州省息烽县,原告申文胜与被告杨伦贵、刘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文胜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第(五)项“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文胜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计600元,由原告申文胜负担。审判员 付相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皮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