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83民初2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于京玉与于忠奎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京玉,于忠奎
案由
渔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3民初2664号原告:于京玉,男,1964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乳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娇,乳山新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于忠奎,男,汉族,住山东省乳山市。原告于京玉诉被告于忠奎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原告于京玉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京玉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京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于京玉负担。审判员 孙文星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宋玉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