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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6执82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张凤媖、周陆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凤媖,周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26执82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凤媖,女,1949年7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被执行人:周陆,男,1987年7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保证人:黎新房,女,1967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佐坝乡王岭村竹峦组205号,身份证:342826196711195145。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0826执82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责令保证人履行应尽义务,但保证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保证人黎新房银行存款4万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沈家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虞盛宏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