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02民初1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王兵与李洪社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兵,李洪社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02民初1356号原告:王兵(曾用名:滕兵),男,1990年5月3日出生,侗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住碧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远,贵州驰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李洪社(曾用名:李传社),男,1955年8月9日出生,侗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住碧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伍章俊,贵州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的原告王兵与被告李洪社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现原告以已提起行政诉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理由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兵撤回起诉。原告预交的诉讼费5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仁阔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谢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