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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221民督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申请人马福寿与被申请人李顺清支付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门源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福寿,李顺清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青2221民督131号申请人:马福寿,男,回族,1969年5月21日出生,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阴田乡措龙滩村村民。被申请人:李顺清,男,汉族,1986年7月15日出生,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北山乡上金巴台村村民。申请人马福寿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马福寿称,2017年3月,被申请人为偿还废料款向申请人借款225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同时书面保证于7月底偿还,借款期限届满后,经申请人多次催要,被申请人以种种理由推脱,现请求人民法院依照督促程序,责令被申请人立即给付如上借款。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李顺清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马福寿借款22500元。申请费182元,由被申请人李顺清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海花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孙雪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