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民初12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深圳市嘉宝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广东本邦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嘉宝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广东本邦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华强本邦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12268号申请人:深圳市嘉宝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武志强。被申请人:广东本邦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干强。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华强本邦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干明。申请人深圳市嘉宝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东本邦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华强本邦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663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广东本邦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华强本邦电器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63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士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董鹤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