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21刑初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被告人曲德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肇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州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德成
案由
非法占用农用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621刑初98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曲德成,男,197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系肇州县新福乡永安村村主任,住黑龙江省大庆市,户籍地黑龙江省肇州县。2017年2月15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被肇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肇州县公安局对其取保候审。2017年5月18日肇州县人民法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检察院以黑州检诉刑诉〔2017〕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曲德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志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曲德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曲德成于2016年7月份在未与承包人签订合同、未经有关部门审批的情况下,在肇州县新福乡永安村王连会屯附近的草原上建了酸菜厂地基,又从草原就地取土修了一条南北走向、长252.726米宽15.092米的土路,在该地块南侧挖了一个鱼池。被占两块地属其他草原,被占两块地的总面积为44508平方米,计66.73亩。草原被挖掘取土后,植被和土壤损坏程度均为严重。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曲德成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被告人曲德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不作辩解。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曲德成于2016年7月份在未与承包人签订合同、未经有关部门审批的情况下,在肇州县新福乡永安村王连会屯附近的草原上建了酸菜厂地基,又从草原就地取土修了一条南北走向、长252.726米宽15.092米的土路,在该地块南侧挖了一个鱼池。被占两块地属其他草原,被占两块地的总面积为44508平方米,计66.73亩。草原被挖掘取土后,植被和土壤损坏程度均为严重。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认定:1、现场照片十张、冷某某举报信中附现场照片十二张。2、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犯罪记录调查证明、草原承包合同、新福乡永安村现场测量图、肇州县畜牧局立案审批表、合作社营业执照、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局情况说明、草原监理站说明、肇州县畜牧局情况说明、举报信。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证实冷某某举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将被告人曲德成抓获的事实。户籍证明证实曲德成1970年2月10日出生,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犯罪记录调查证明,证实无违法违纪情况。肇州县名流疏菜种植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类型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王某某,成立时间2016年7月12日。2017年3月20日肇州县土地资源执法监察局情况说明,证实2016年7月25日接到杨某某举报,当时现场没有人,已停止平整场地,北侧有土坑,电话联系曲德成他说是合作社要建市场,曲德成说的合作社没有任何手续没有法人,我局工作人员叫曲德成停工,此地要建市场在我局没有备案。2017年2月15日肇州县草原监理站情况说明,证实经国土二调数据显示,该地块属于其它草地,当时我们告知曲德成施工前应先取得合法用地手续。2016年11月29日肇州县畜牧局情况说明,证实冷某某举报一案,县公安局与县草原监理站工作人员于2016年11月23日到现场勘察,在国土二调显示,这三块地块均为其它草地,其中有两块位于魏某某1承包的草原面积内,一块地块在畜牧兽医局没有备案手续。2016年11月14日冷某某举报曲德成非法占用农用地。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证实2017年2月15日肇州县畜牧兽医局于2016年8月20日到群众举报新福乡永安村主任曲德成在新福乡永安村草原推鱼池、修路、垫酸菜厂,草原执法人员进行现场勘察,经调查曲德成在草原上有上述行为,经勘测大队测量挖鱼池面积为17325平方米,修路和垫酸菜厂地基面积为27183平方米,该行为违法了《黑龙江省草原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立案侦查。2012年5月27日魏某某1与新福乡永安村签订的草原承包合同。肇州县土地勘测队2017年1月勘察在草原上垫地基和修路面积为27183平方米,鱼池面积是17325平方米。3、证人姜某某的证言,证实是村民兵连长,曲德成要建厂,希望村民入股,我知道这件事,我和他一起去沈阳考核酸菜厂项目,但他什么时候动工我不知道。建厂和推鱼池是曲德成个人行为,村上没有召开村民代表大会。2016年夏天动工,我没去过现场。4、证人张某某1的证言,证实系村民,关于推鱼池和建厂这事曲德成和村民说过这事,但没有召开村民代表大会。5、证人蔡某某的证言,证实是永安村吕马屯的连队长,曲德成召开村民会议,说了建厂和市场的事,让村民入股,是我记的录,现在找不到了,曲德成说要建在王连会屯房后砖路北侧的草原上,动工前,我和曲德成,吕某某,魏某某2到过现场。合作社是曲德成撺掇我们成立的,我没有投钱,2016年7月开始施工,曲德成负责,我没去过现场,解成友看场地了,曲德成在开代表大会时提出来厂址选在那,我们也没说啥。审批手续是曲德成办的,魏某某2和曲德成说的意思是手续办下来就让曲德成在这盖厂子。6、证人吕某某的证言,证实村上召开代表大会,会议是村长曲德成组织的,有没有记录我记不清了,建厂时我到过现场,2016年7月开始施工,在魏某某2承包的甸子上,曲德成负责垫地基,是他和王某某谁投资的不知道,我没有投资,我和曲德成去过建厂现场,曲德成负责。7、证人谢某某的证言,证实是永安村的连队长,召开村民代表大会上只说了建厂,没有明确位置,我到现场,现场用了四台车,这些车也用于推鱼池,王某某找我帮着看着现场。曲德成也来过现场,但王某某来的次数多。魏某某1与新福乡永安村签定的草原承包合同。8、证人孙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7月开始施工,我没有投资,曲德成负责选址,鱼池是谁推的不知道。9、证人印某某的证言,证实在大庆钻探工程公司钻井二公司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工作,2016年7月曲德成说他们村里有点活要用我们的车,芮某某给我打电话让我派车帮他们干活,不知道干什么活,干了最少一个星期,我们出车司机和油,其他费用怎么算不知道,曲德成没有通过刘某某1找过我派车干活。10、证人韩某某的证言,证实在大庆市石油有限责任公司钻井二公司管生产调度,2016年新福乡刘某某1找过我借车给我们施工附近的屯子修路,村长姓曲,刘某某1借过一台钩机,一台推土机,两个翻斗车,刘某某1当时找我时说是修路,还干什么活不知道,我没去过现场,2016年7月单位派车单显示没有派过车,林某某是否用过我们单位的钩机和铲车我记不清了。11、证人芮某某的证言,证实系钻井二公司钻前分公司安全员,通过刘某某1认识曲村长,2016年7月中下旬曲村长找我要过车辆为村里百姓修路,一辆推土机,一辆挖沟机,司机是贾某某和刘某某2,用油和司机住宿是曲德成负责,我没去过现场,除了修路是否干其它活我不知道。12、证人刘某某1的证言,证实原在新福乡政府土地办工作,曲德成和我说在王连会屯后面建一个厂问我地的地类,我让他问土地局,当时他没说挖一个鱼池,我没和他说过那是废弃地。2016年五六月份曲德成说要修永安村的路让我帮着找车,我从钻井二公司韩某某主任那找一个推土机,一个挖沟机,但具体几台车我不知道,我没去过现场。2016年7月我没再给曲德成找过车。我没有和刘某某5等人去过酸菜厂现场。13、证人李某某、张某某2的证言,反映村长曲德成在甸子上修路和修厂子,鱼池不知道是谁的,但也是给曲德成垫酸菜厂的推土机推的,7月份,我去王连会屯北甸子,看四台车在甸子东北角垫酸菜厂地基,曲德成在现场指挥,鱼池的位置是泡子旁边的一块草地,离泡子大约20米左右。14、证人林某某的证言,证实曲德成说他要修路,2016年开春或夏天我在钻井二公司给他找过四台车,挖沟机和推土机是二公司的,翻斗车是通过杨小洪找的,曲德成不用给费用,我不知道司机是谁,施工地点是哪里我不知道,我没去现场,当时说是修路,后来听说曲德成建了一个酸菜厂。15、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实新福乡王连会屯东北侧的草原是我从魏某某1手里承包的,2016年8月刘某某3打电话告诉曲德成在甸子上盖厂子,我让钩机司机停工,他们说是曲德成让干的,曲德成建厂前没有通知我,停工后我去现场看见草原上垫了一块地基,修了一条路而且沿地基边挖了10多米沟,破坏草原大约61亩。16、证人刘某某3的证言,证实王连会屯东边路北一公里的草原是魏某某2的,杨某某承包草原上的附着物,平时草原由我看管,2016年7月曲德成在草原上扩建厂地基和修路,司机说是村长曲德成让干的,我告诉杨某某,土地局和畜牧局都来人了,后来再没看见人施工,钩机和推土机在草原上干四五天,现场我没看见谁指挥,鱼池的事我不知道17、证人贾某某的证言,证实是大庆钻探工程公司钻井二公司钻前分公司土方队司机,2016年7月我们给曲德成垫厂地基,他指挥我们干活,自始自终都是他指挥,没有其它人,是我们小队的值班干部打电话让我们去干活地点的,还有刘某某2,还有两个开翻斗车的司机不认识,动工之前地表状态是草原,一共四台车干了十天左右吧,挖沟机和推土机是我们单位的,翻斗车费用不知道谁出,吃住是曲德成安排,费用谁出不知道,我开钩机取土垫地基和铺路,刘某某2开推土机平地基和推鱼池。18、证人刘某某2的证言,证实是大庆钻探工程公司钻井二公司钻前分公司土方队的司机,2016年7月给曲德成干活,开推土机给他平厂地基和推鱼池,厂和鱼池中间有一条砖路,是在永安村一个甸子上,我指认的地方,曲德成在现场指挥我们干活,没有其他人,是我们小队的值班干部告诉我们去干活,动工之前土表是草原,我们四辆车给曲德成干活,油是单位加的,吃住由曲德成安排,钩机就地取土垫地基和路,我开推土机平地基和推一个鱼池,边上的土不够就用翻斗车在稍微远一点的地方拉,有没有手续我不知道。19、证人耿某某的证言,证实曲德成让我们成立合作社,没有投资,建厂合作社没有研究过,是曲德成说的,曲德成负责选厂址,我们没有参与,从2016年六七月份开始施工,合作社没有参与,谁负责施工不知道,曲德成说那块地是废弃地,合作社没有授意曲德成建厂和挖鱼池,鱼池谁挖的不知道,在施工过程中我们上工商局注册成立的合作社。20、证人冷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1月14日冷某某到肇州县公安局举报曲德成非法占用农用地,他在草原上挖三个坑,用挖坑的土修路、垫厂,在另一个草原上挖了一个80亩的左右的鱼池,他挖的草原承包者是魏某某2,草原承包给梁大勇。挖鱼池的草原承包者是郭某某,我去畜牧局和土地局问过他修路和建厂没有手续,他挖鱼池与我们村上没有合同,与承包户也没有合同,鱼池在他挖沟和厂南侧100多米左右,他当时用了一台钩机,一台推土机,8台大型翻斗车,是别人找的,曲德成只负责加油和司机的吃住,车是刘某某1在七厂找的,他在现场亲自指挥干活,他没有与草原承包者签协议。21、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肇州县名流瓜菜种植专业合作社法人是我,成员有吕某某,孙某某,菜某某,曲某某,耿某某,我们没投钱就是注册一个合作社,成立合作社是曲德成的意见,他们村里开会研究这事,之后他给我打电话让我回去投资成立合作社,给我们村香瓜注册品牌。曲德成说以我们合作社名义建一个厂,我说建厂手续批完了我建厂房,曲德成说厂建在魏某某2的甸子上,一个多月后曲德成说手续批不下来,让我回来和乡政府协调一下,2016年10月左右我到现场看见挖沟了,垫了一个地基,当时没有施工,我没往南看不知道有没有鱼池,建厂和修路的事我不知道,我也不知道什么时候开始施工,费用也不是我出的,从曲德成给我打电话到建厂后来停工我一直在北京,期间我和曲德成没有沟通,我等他把手续批下来后我再投钱建厂房,建厂和挖沟不是合作社行为,我没指使曲德成干这事。22、证人郭某某的证言,证实王连会屯西北草原是我承包的,2016年8、9月份,看鱼池的苗峰说曲德成在我承包草原上挖鱼池,畜牧局工作人员去制止他才停工,并承诺2017年恢复草原。23、证人刘某某4的证言,证实在肇州县土地局工作,2016年有打电话反映永安村草原的事,我让监察队去,不知道建厂回来后听说的,鱼池的事我不知道。在监察队返映永安村草原的事之前曲德成给我打电话说要在魏某某2的甸子上建厂,我告诉他要立项到土地局办手续,到畜牧局查地类,我没有和胡某某去过曲德成现在建厂地基那,也没有和曲德成说过建厂地基那是废弃地。24、证人胡某某的证言,证实在新福乡政府畜牧站工作,建厂前曲德成找我说要成立一个合作社在魏某某1承包的草原上建厂,我告诉他那块地是草地,可以审批,审批后才能建厂,他就走了。我不知道鱼池的事,我没和他说过那是废弃地,我也没去过现场。25、被告人曲德成的供述和辩解,供述2016年6月7日任永安村委会主任,在新福乡王连会屯附近草原上挖鱼池的事不知道,建酸菜厂地基,修路是我在中间协调的,钩机和翻斗车是新福政府管土地的刘某某1找的,建厂和修路是合作社的行为,合作社是我主张成立的,我和合作社法人王某某说过建酸菜厂的事,我正在办理审批手续,钩机的费用是王某某出的,住宿是我安排的,修厂和挖鱼池的事在村委会上合作社提出来的,地基是合作社垫的,用来建厂和香瓜交易市场,修路的事开始我不知道,合作社建厂在村上开过两次代表大会,我帮着协调把厂址定在王连会屯北边魏某某2的草原上,他们都说这块地是废弃地。我没见过废弃地的手续,我只是看二调图听他们说是废弃地。26、现场检查工作记录及辩认笔录、现场指认照片,经现场勘察证实被告人曲德成在草原上挖地基、修路和鱼池的情况。刘某某2、贾某某指认2016年7月给曲德成干活的位置。经质证,被告人曲德成对证言证实不知道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记录丢失有异议,称开过村民代表大会,没有向林某某要过车,办厂的事合作社也有责任。对其它证据均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曲德成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曲德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被告人曲德成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曲德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审 判 长 汤 锐审 判 员 苏雨佳人民陪审员 刘凤仪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孙仲祺法条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年以下。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