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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6民初25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宁波明震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陈玉辉、周有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明震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陈玉辉,周有标,东莞市程健展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06民初2593号之一原告:宁波明震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796036470W)。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小港鲍家洋村。法定代表人:李明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姜勇,浙江瀛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玉辉,男,198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被告:周有标,男,197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武平县。被告:东莞市程健展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41900002519080)。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林村鲤牙塘工业区106号B栋2楼。法定代表人:周有标。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明震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玉辉、周有标、东莞市程健展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明震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玉辉、周有标、东莞市程健展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宁波明震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毛 蔚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代书记员  邱凯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