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204民初1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韶关浈江分公司与陈桂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韶关浈江分公司,陈桂芝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04民初1261号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韶关浈江分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浈江区腊石坝碧桂园销售中心内202室。负责人:李长江。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志毅,该公司职员。被告:陈桂芝,女,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韶关浈江分公司与被告陈桂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韶关浈江分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韶关浈江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24元,由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韶关浈江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新科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林天成谭思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