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爱民初字第563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春根与裴仁淑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根,裴仁淑
案由
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爱民初字第563号之四原告:李春根,男,1947年8月12日出生,住牡丹江市东安区。被告:裴仁淑,女,1954年4月14日出生,住牡丹江市东安区日。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宇,黑龙江曦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春根与被告裴仁淑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立案。原告李春根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春根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春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00元,减半收取计3350元,予以免收。审 判 长 时 维审 判 员 邓卫平代理审判员 汪 淯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薛智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