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4执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郭团社申请执行刘满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团社,刘满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4执179号申请执行人郭团社,男,196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安塞区人,住安塞区华子坪镇。被执行人刘满忠,男,196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安塞区人,住安塞区华子坪镇纸坊坪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团社与被执行人刘满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申请执行人郭团社于2017年8月6日自愿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该撤回申请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2017)陕0624执179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晓峰审 判 员 刘增兵代理审判员 强秀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杨 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