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302执118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萍乡安源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冯水利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萍乡安源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冯水利,冯田春,李水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302执118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萍乡安源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萍乡市安源区楚萍东路1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589245763G。法定代表人黄强。被执行人:冯水利,女,1975年9月6日生,汉族,住江西萍乡,被执行人:冯田春,男,1977年3月1日生,汉族,住上栗县,被执行人:李水平,女,1979年6月4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萍乡安源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冯水利、冯田春、李水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28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冯水利房屋壹套,查封期限为叁年,并于2017年6月15日委托淘宝网拍卖该房屋。2017年7月25日,买受人朱金华(身份证号)以379279元的最高价竞得,为便于将房屋交接、过户给买受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冯水利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启根审 判 员 叶 伟审 判 员 刘清泉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刘 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