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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03执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相娥与被执行人李国庆、谢国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相娥,李国庆,谢国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03执239号申请执行人周相娥。被执行人李国庆。被执行人谢国路。申请执行人周相娥与被执行人李国庆、谢国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3日作出的(2015)双滦刑初字第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周相娥于2017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李国庆、谢国路名下有可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周相娥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2015)双滦刑初字第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本次申请执行的债权额为28677.09元,已受偿0元,剩余债权为28677.09元。三、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执行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世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李朝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