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2执7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曹立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浙0782执7231号本院在执行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与浙江千足集团有限公司、永康市千足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曹立新、徐子聪、曹实践(2015)金义商初字第07017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浙江千足集团有限公司、永康市千足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曹立新、徐子聪、曹实践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浙江千足集团有限公司、永康市千足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曹立新、徐子聪、曹实践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