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02执9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埠支行与被执行人蔡鹤、厉改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埠支行,蔡鹤,历改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02执954号申请执行人: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埠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法定代理人:陈友彬,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蔡鹤,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历改萍,女,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孙埠镇。申请执行人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埠支行与被执行人蔡鹤、厉改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7月20日作出的(2016)皖1802民初184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蔡鹤、厉改萍未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埠支行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蔡鹤、厉改萍给付借款费2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5月30日起之实际给付之日止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并承执行费299元。执行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蔡鹤、厉改萍名下无房产、车辆、工商登记信息、无银行存款,且被执行人蔡鹤、厉改萍长期外出打工,具体地址不明,在其原住居地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魏敬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熊小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