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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1民初8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汉阴县江山商混有限公司与李运武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汉阴县江山商混有限公司,李运武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1民初873号原告汉阴县江山商混有限公司。地址:汉阴县城关镇前进村三组。法定代表人张山,系汉阴县江山商混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正炳,系公司综合部主任。被告李运武,男,生于1970年4月2日。原告汉阴县江山商混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运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汉阴县江山商混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汉阴县江山商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内容真实,合法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汉阴县江山商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0.50元(已减半),由原告汉阴县江山商混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欢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汤琛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