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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6执18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罗石民、罗帅杰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石民,罗帅杰,时贤,时业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6执18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罗石民,男,1964年1月7日出生,汉族,铜鼓县人,住铜鼓县。申请执行人:罗帅杰,男,196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铜鼓县人,住铜鼓县。被执行人:时贤,男,196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铜鼓县人,农民,住铜鼓县。被执行人:时业精,男,194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铜鼓县人,退休教师,住铜鼓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石民、罗帅杰(以下称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时贤、时业精(以下称二被执行人)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二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的(2016)赣0926民初80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支付二申请人建房款30197.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700.00元,并如实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时贤、时业精未履行。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时业精的存款6300元,该款二申请人已领取。本院已依法对二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时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房产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应依法予以终结。本次未执行到位的款项,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崇涛审判员  陈先锋审判员  赖 震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邓诗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