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4刑初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谭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304刑初141号公诉机关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某某,男,2008年因犯盗窃罪被凤翔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2012年3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凤翔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2013年1月21日刑满释放。2015年8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凤翔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9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7年2月13日刑满释放。2013年3月因吸毒被凤翔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2年,罚款20元。2017年4月25日因吸毒被宝鸡市公安局陈仓分局强制隔离戒毒2年。2017年5月1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宝鸡市公安局陈仓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宝鸡市陈仓区看守所。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检察院以陈检公诉刑诉(2017)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乔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7年4月21日18时许,被告人谭某某在陈仓区虢镇东门乘坐公交1路车,当车行至陈仓区虢镇中街老实人超市附近时,被告人谭某某趁同车被害人方某不备,将方某随身携带的价值2799元的OPPO牌R9S金色手机盗走,后将该手机以900元价格变卖,所得赃款被其挥霍。2、2017年4月22日12时许,被告人谭某某在陈仓区虢镇中街原灯具厂好吃街内的“熊仔娃”麻辣烫店内,趁被害人韩某某及女儿不备将韩某某价值1499元的OPPO牌A57手机盗走,后将该手机以500元价格变卖,所得赃款被其挥霍。经陈仓区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认证,被害人方某被盗的OPPO牌R9S手迹价格为人民币2421元,被害人韩某某被盗的OPPO牌A57手机价格为1304元。被告人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提请依法判处。审理中被告人谭某某自愿认罪,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1、2017年4月21日18时许,被告人谭某某在宝鸡市陈仓区虢镇东门乘坐公交1路车,当车行至虢镇中街老实人超市附近时,被告人谭某某趁同车被害人方某不备,将方某随身携带OPPO牌R9S金色手机盗走,后将该手机以900元价格变卖,所得赃款被其挥霍。经陈仓区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认证,被盗手机价格为人民币2421元。2、2017年4月22日12时许,被告人谭某某在宝鸡市陈仓区虢镇中街原灯具厂好吃街内的“熊仔娃”麻辣烫店内,趁被害人韩某某及女儿不备之机,将韩某某OPPO牌A57手机盗走,后将该手机以500元价格变卖,所得赃款被其挥霍。经陈仓区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认证,被盗手机价格为1304元。综上,被告人谭某某盗窃二次,盗窃价值3725元。另查明,被告人谭某某多次盗窃被判刑,其中2015年8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凤翔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9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7年2月13日刑满释放。系累犯。同时查明,被告人谭某某在被强制隔离戒毒期间,主动交代其上述盗窃事实,系自首。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所证实:1、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谭某某在被强制隔离戒毒期间主动交代本案的盗窃事实。2、指认笔录、视频监控截图、照片证实,被告人谭某某指认其盗窃作案及销赃地点。3、辨认笔录证实,证人宋某某辨认出被告人谭某某系2017年4月22日来其店内向其卖手机的人;被告人谭某某辨认出宋某某是收购其所卖手机的人。4、证人朱某某证言证实,他在虢镇中街街道开了一家店名为“超越通讯”的手机维修店。2017年4月22日中午12点多,一男子来店里询问回收手机情况,后那男子拿出OPPO牌R9S金色手机,经过讨价他以900元价格将这部手机收购。接着男子又拿出一部OPPO牌A57手机,他以500元价格收购。后他将这两部手机卖给宝鸡一个收手机的人。5、被害人方某陈述证实,2017年4月21日18时许,她在虢镇新华书店乘坐1路公交车,车辆行驶到虢镇城建局站台时她发现随身携带的OPPO牌R9S金色手机被盗。6、被害人韩某某陈述证实,2017年4月22日中午,她带着女儿和儿子在虢镇中街灯具厂一冒菜馆吃饭时,发现装在女儿上衣口袋内的她的OPPO牌A57手机被盗。7、购买发票、手机串码证实,两被害人被盗手机的型号及购买时的价格。8、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经陈仓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OPPO牌R9S手机认定价格为人民币2421元,OPPO牌A57手机认定价格为1304元。该鉴定意见已向被告人谭某某告知,谭某某未提出异议。9、情况说明证实,从朱某某处收购谭某某盗窃两部手机的宝鸡男子,因该男子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不明,无法查找。10、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谭某某因犯盗窃罪多次被凤翔县人民法院判刑情况。11、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及回执证实,2013年3月谭某某因吸毒被凤翔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2年,罚款20元。2017年4月25日谭某某因吸毒被宝鸡市公安局陈仓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2年。12、身份信息证实被告人谭某某的身份和年龄。13、被告人谭某某对上述事实供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谭某某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谭某某在被强制隔离戒毒期间,主动交代本案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某曾因盗窃犯罪被判处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重新故意犯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谭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七年五月十日起至二0一八年三月九日止),并处罚金二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雪 莉人民陪审员 毛亚卫人民陪审员 杜绪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王艳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