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81民初20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张凤池与夏林木、东台市天元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凤池,夏林木,东台市天元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曹阿和,江苏惜禾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韦春林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81民初2003号之一原告:张凤池,男,195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东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来山,东台市五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雨亭,东台市台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夏林木,男,197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东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赞,男,195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东台市。被告:东台市天元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320981323833373E,住所地东台市五烈镇(原廉贻镇)甘港村八组。法定代表人:柳小丽,该单位董事长。被告:曹阿和,男,196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东台市。被告:江苏惜禾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1314124532A,住所地东台市五烈镇甘港村八组。法定代表人:张天元,该单位董事长。第三人:韦春林,男,196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东台市。原告张凤池与被告夏林木、东台市天元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曹阿和、江苏惜禾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韦春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张凤池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凤池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凤池负担。审 判 长 杨为民代理审判员 周晶晶人民陪审员 吴永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吕真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