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行终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相雄、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相雄,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1行终53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相雄,男,1956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省府路8号。法定代表人王文序,厅长。上诉人陈相雄因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不服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浙0106行初15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7年2月21日,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省人社厅)就陈相雄递交的申请报告作出关于对浙劳险[1995]221号文件异议审查申请的答复函,认为:浙劳险[1995]221号文件是原浙江省劳动厅依据国家关于连续工龄和缴费年限方面的系列文件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未违反国家文件相关规定,不存在违法情形。陈相雄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撤销对浙劳险[1995]221号文件异议审查申请的答复,责成省人社厅重新答复;2、判令省人社厅改变浙劳险[1995]221号文件与《立法法》相抵触的条文和与上位法劳办险[1994]376号文件相抵触的内容;3、请求对浙劳险[1995]221号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了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对规范性文件作出的审查意见而提起的诉讼并未被列入受案范围。第十三条特别规定了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某些事项提起的诉讼,其中包括“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据此,只为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提供了法律上的前提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未被《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为可单独提起行政诉讼的对象。浙劳险[1995]221号文件系原浙江省劳动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将省人社厅对该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申请的答复认定为可诉行政行为,则将意味着行政规范性文件单独作为行政诉讼的对象进入司法审查范围而非如法条规定的“一并审查”,不符合前述法律规定。综上,陈相雄提起本案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其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陈相雄的起诉。上诉人陈相雄上诉称:《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行政机关不包括部委和地方政府的下属部门,本案诉讼不属于第三条规定的不予受理范围,符合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受理条件。《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不能排除不能单独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单独审查,被上诉人的行为是行政不作为,应予审查。请求:1、撤销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浙0106行初157号行政裁定;2、撤销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答复,责令其重新答复;3、判令被上诉人及时依法改变浙劳险[1995]221号文件与《立法法》相抵触的条文、与上位法劳办险[1994]376号文件相抵触的内容;4、对浙老险[1995]221号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被上诉人省人社厅答辩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对规范性文件作出的审查意见而提起的诉讼并未被列入可以单独提起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综上,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不能单独对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进行审查,仅在审查行政行为时可以附带审查作为行政行为依据的规范性文件。陈相雄提起本案诉讼要求人民法院审查省人社厅针对其提出的浙劳险[1995]221号文件进行审查申请作出的答复,实质上系要求人民法院对浙劳险[1995]221号文件进行规范性文件审查。陈相雄提起本案诉讼明显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审法院驳回陈相雄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秦 方审 判 员 徐 斐代理审判员 李希芝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徐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