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02民初1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王明文与都文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02民初1585号原告:王明文,男,汉族,1949年8月3日生,现住:松原市宁江区沿江街。委托代理人:朱侠,松原市春华法律服务所法律顾问。被告:都文成,男,现住:宁江区。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住址及联系方式,致使本院无法送达,故原告所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明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贾志忠审判员 倪 华审判员 焦学义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李洪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