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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刑终1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石本则引诱、容留、介绍卖淫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石本则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刑终1257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石本则,男,1995年6月28日出生于贵州省荔波县,水族,初中文化,务工,住荔波县。曾因分发介绍卖淫卡片于2014年6月19日被行政拘留三日。因本案于2017年3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鹿城区看守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石本则犯介绍卖淫罪一案,于2017年7月27日作出(2017)浙0302刑初918号刑事判决,以介绍卖淫罪判处被告人石本则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原审被告人石本则不服,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石本则犯介绍卖淫罪,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7)浙0302刑初918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任国权审判员  周坚国审判员  孙彭聃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龙 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