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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1执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庞兰梅与罗长凤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81执399号申请执行人:庞兰梅,女,汉族,1965年10月20日出生,吉林省蛟河市民主街居民,住吉林省蛟河市民主街政府*号楼*单元***室。身份证:2202811965********。被执行人:罗长凤,男,汉族,1955年2月3日出生,吉林省蛟河市松江镇炮手沟村农民,住吉林省蛟河市松江镇炮手沟村本屯。身份证:2202811955********。申请执行人庞兰梅与被执行人罗长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作出的(2016)吉0281民初821号民事调解书,主文如下:被告罗长凤于2016年6月17日前偿还原告庞兰梅借款利息5000.00元;于2016年12月30日前偿还庞兰梅借款本金10000.00元。案件受理150.00元、申请执行费50.00元由被告罗长凤负担。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罗长凤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17年6月28日被执行人罗长凤给付申请执行人庞兰梅执行款人民币3200.00元(诉讼费150.00元)。2017年8月14日被执行人罗长凤给付申请执行人庞兰梅5000.00元,余款2000.00元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于8月30日前给付。申请人同意结案。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罗长凤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人同意结案,应做执行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按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蛟河市人民法院(2016)吉0281民初82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二、申请执行费50.00元,由被执行人罗长凤负担(已付)。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初艳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鲍 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