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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204民初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要市支行与符健辉、钟少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要市支行,符健辉,钟少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04民初41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要市支行,住所地广东省高要市府前大街大富豪商业中心首层第14轴中至18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83671364593P。负责人:陈丽红,行长。委托代理人:朱晓清、许家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要市支行员工。被告:符健辉,男,xx年xx月xx出生,汉族,住肇庆市高要区,被告:钟少群,女,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肇庆市高要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要市支行诉被告符健辉、钟少群金融贷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要市支行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要市支行以已收到全部款项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要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9元,减半收取2630元,财产保全费1840元,合共4470元,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要市支行负担。审 判 长  赵凡宜审 判 员  徐海球人民陪审员  黄巧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周伯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