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82执7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李艳娟与李艳涛追缴违法所得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艳娟,李艳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82执745号申请执行人:李艳娟,女,1977年3月21日生,汉族,住双辽市。被执行人:李艳涛,男,1974年7月7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双辽市。李艳娟与李艳涛追缴违法所得纠纷一案,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及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负责执行的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刑事审判部门应当及时移送立案部门审查立案。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人民法院认为应终结执行的情形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382执74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玉福审判员 : 郭 春审判员 :刘凤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刘京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