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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3民初2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榆林市某管理中心与白某、陈某、樊某、薛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榆林市某管理中心,白某,陈某,樊某,薛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3民初2491号原告榆林市某管理中心。法定代表人吴某,榆林市某管理中心主任。田某,女,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某被告陈某被告樊某被告薛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榆林市某管理中心与被告白某、陈某、樊某、薛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已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榆林市某管理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怀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李树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