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202执1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赵子勇、湖北华恩机车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子勇,湖北华恩机车科技有限公司,陈振国,张莉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02执1327号申请执行人:赵子勇,男,汉族,1958年12月30日出生,住咸宁市咸安区。被执行人:湖北华恩机车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振国。被执行人:陈振国,男,汉族,1954年6月11日出生,住咸安区。被执行人:张莉莉,女,汉族,1955年2月11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赵子勇与被执行人湖北华恩机车科技有限公司、陈振国、张莉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湖北华恩机车科技有限公司、陈振国、张莉莉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宏 敢审判员 彭 亚 华审判员 李 启 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周悬松合议庭笔录时间:2017年8月9日地点:执行裁决庭审判长:张宏敢审判员:彭亚华审判员:李启明书记员:周悬松彭亚华:本院在执行(2017)鄂1202民初20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现查明湖北华恩机车科技有限公司、陈振国、张莉莉无财产可供执行,承办人意见,对本案终结本次程序执行,请合议庭进行评议。张宏敢:同意承办人意见。李启明:同意承办人意见。合议庭意见:同意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