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313执9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肖海斌、惠州市思捷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海斌,惠州市思捷科技有限公司,深圳亿和源科技有限公司,许丽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313执9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肖海斌,男,1972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萍乡市,被执行人:惠州市思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数码工业园南区8号4楼,注册号:441300000040818。法定代表人:朱启洪。被执行人:深圳亿和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与香蜜湖交界西北阳光高尔夫大厦1312房。注册号:4403011224963。被执行人:许丽娜,女,1983年1月19日生,汉族,评先施工时金隆电讯器材行经营者,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作出(2017)赣0313执9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深圳亿和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100000元,现因被执行人深圳亿和源科技有限公司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亿和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计人民币100000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邓 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江西)代书记员 李智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