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5执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罗辑与古蔺县银叶煤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辑,古蔺县银叶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5执496号申请执行人:罗辑,男,1977年1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古蔺县银叶煤矿(普通合伙),住所地四川省古蔺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57469317924。负责人:付开祥,执行事务合伙人。本院在执行罗辑与古蔺县银叶煤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受理的古蔺县太平电业总站、田丰林、王帝泽、喻国蔺等分别与被执行人古蔺县银叶煤矿劳动争议、供用电合同、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本院决定合并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古蔺县银叶煤矿已被古蔺县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关闭,有关停补偿金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古蔺县银叶煤矿应领取的关停补偿资金收入560万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王开亮审判员 朱红艳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蒋治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