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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2民初50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林庆明与吴旭森、林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庆明,吴旭森,林建,吴呈顺,吴呈喜,吴思友,吴阿荣,吴呈力,陈永月,吴五洲,吴小海,吴思贤,吴思珍,吴呈祥,吴阿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2民初5061号原告:林庆明,男,1972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委托代理人:胡立明、沈雪萍,乐清市乐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旭森,男,198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告:林建,男,197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告:吴呈顺,男,197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告:吴呈喜,男,1962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告:吴思友,男,198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告:吴阿荣,男,198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告:吴呈力,男,198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告:陈永月,男,196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告:吴五洲,男,1977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告:吴小海,男,198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告:吴思贤,男,196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告:吴思珍,男,195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第三人:吴呈祥,男,196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第三人:吴阿方,男,1949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庆明与被告吴旭森、林建、吴呈顺、吴呈喜、吴思友、吴阿荣、吴呈力、陈永月、吴五洲、吴小海、吴思贤、吴思珍及第三人吴呈祥、吴阿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已经庭外和解,无必要继续诉讼,故原告林庆明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林庆明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庆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林庆明负担。审 判 员 胡旭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代书记员 张国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