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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6民初4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原告唐轩与被告高士荣、南京龙翔液体化工储运码头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轩,高士荣,南京龙翔液体化工储运码头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6民初4481号原告:唐轩,男,199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下关区,现住南京市浦口区。被告:高士荣,女,196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下关区,现住南京市浦口区。被告:南京龙翔液体化工储运码头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化学工业园区玉带镇新犁村郝家坝101号。法定代表人:陈言安,南京龙翔液体化工储运码头有限公司董事长。原告唐轩与被告高士荣、南京龙翔液体化工储运码头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唐轩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轩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高士荣、南京龙翔液体化工储运码头有限公司的起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本院予以免受。审判员  陈久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周 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