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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1民初37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金杰、徐则旭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杰,徐则旭,潘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1121民初3703号 申请人: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田县鹤城街道鹤城东路1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7757320399。 法定代表人:周章法,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振华,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金杰,男,198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青田县, 被申请人:徐则旭,男,198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青田县, 被申请人:潘炎,男,198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青田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金杰、徐则旭、潘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金杰、徐则旭、潘炎名下的价值65188元人民币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金杰、徐则旭、潘炎名下价值65188元人民币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艳萍 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陈 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