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3执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刘昱罡与韩红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昱罡,韩红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3执317号申请执行人:刘昱罡,男。被执行人:韩红梅,女。申请执行人刘昱罡与被执行人韩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2403民初2854号民事调解,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向刘昱罡给付案款15000元;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3.负担案件受理费472元,申请执行费12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韩红梅的财产通过网络查控系统进行调查,被执行人韩红梅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及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的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吉2403民初285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济民审判员 徐云翔审判员 肖秋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孙毅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