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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民终37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任丽华与任贵华、王平等公司设立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任贵华,任丽华,王平,任泉,郭伟平,任立明,胡全美

案由

公司设立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民终37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任贵华,女,197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桂梅,湖南纲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铭,湖南纲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任丽华,女,196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尚,湖南河清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王平,女,197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乡县。原审被告:任泉,男,1982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长沙市天心区。原审被告:郭伟平,女,198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乡县。原审被告:任立明,男,1964年4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乡县。原审被告:胡全美,女,198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乡县。郭伟平、胡全美、任立明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跃飞,湖南泓锐(宁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任贵华与被上诉人任丽华、原审被告郭伟平、胡全美、任泉、王平、任立明公司设立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2015)宁民初字第048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本案应当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2015)宁民初字第0488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任贵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904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李祖湖审判员  王红兰审判员  戴 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刘佳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