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9民初3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川支行与时寿群、承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川支行,潘承友,时寿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9民初3754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川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西城街道办事处西大街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908701982E。负责人虞现忠,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川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冉兴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川支行副主任。委托代理人向东方,中国���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川支行客户经理。被告潘承友,男,197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时寿群,女,197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川支行与被告潘承友、时寿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川支行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川支行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川支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川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3130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川支行负担。审判员 孙琳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张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