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1民初1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赵立新与杨雪峰、王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立新,杨雪峰,王文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1民初1780号原告:赵立新,男,生于1964年12月24日,汉族,住南召县。被告:杨雪峰,男,生于1967年5月6日,汉族,住南阳市卧龙区。被告:王文华,女,生于1969年5月22日,汉族,住南召县。与杨雪峰系夫妻关系。原告赵立新与被告杨雪峰、王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赵立新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立新撤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赵立新负担。审判员 丁恒众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李闪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