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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1民初1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赵立新与杨雪峰、王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立新,杨雪峰,王文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1民初1780号原告:赵立新,男,生于1964年12月24日,汉族,住南召县。被告:杨雪峰,男,生于1967年5月6日,汉族,住南阳市卧龙区。被告:王文华,女,生于1969年5月22日,汉族,住南召县。与杨雪峰系夫妻关系。原告赵立新与被告杨雪峰、王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赵立新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立新撤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赵立新负担。审判员  丁恒众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李闪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