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91执9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3-29
案件名称
宋杨杨罚金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杨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91执946号被执行人:宋杨杨,男,1994年6月21日生,满族,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本院作出的(2016)辽0291刑初51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42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详见财产调查表)。合议庭认为,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辽0291执946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执行员 李 春 峥执行员 白 力 忠执行员 杨 力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裴月文(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