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1执9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聂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1执998号申请执行人:聂某某,男。被执行人:张某某,男。关于聂某某诉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应根据不同的情形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温州建设集团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张某某在河南安钢集团舞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工程款3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操玉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韦春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