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1刑初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414黄伟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681刑初414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伟,男,1988年10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水电工,住启东市。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1月23日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6日被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于2016年2月1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6月2日被逮捕。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以启检诉刑诉〔2017〕3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伟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兰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伟于2017年3月底至4月24日期间,趁南通大学启东校区宿舍晚上无人之际,先后5次至该校区,采取翻围墙、钻栅栏、攀爬阳台等手段进入女生宿舍实施盗窃,窃得人民币合计1925元、美金9元、衣服2件(无法核价)。具体事实分述如下:1.被告人黄伟于2017年3月底某晚,采取上述手段进入南通大学启东校区女生宿舍,在1号楼224室被害人赵某抽屉内窃得人民币500元,在1号楼222室未窃得财物。2.被告人黄伟于2017年4月初某晚,采取上述手段进入南通大学启东校区女生宿舍,在1号楼226室被害人周某衣柜内窃得衣服2件用于伪装,因1号楼222室阳台门上锁,未进入该宿舍实施盗窃。3.被告人黄伟于2017年4月初某晚,采取上述手段先后攀爬至南通大学启东校区女生宿舍1号楼222室、220室阳台,因阳台门上锁,未进入宿舍实施盗窃。4.被告人黄伟于2017年4月17日晚,采取上述手段进入南通大学启东校区女生宿舍,在3号楼103室被害人张某、邓某、沈某、杨某1、季某抽屉内分别窃得人民币200元、160元、360元、405元、300元。5.被告人黄伟于2017年4月24日晚,采取上述手段进入南通大学启东校区女生宿舍,在2号楼107室未窃得财物,在2号楼111室被害人杨某2抽屉内窃得美金9元,后被宿管员发现逃离现场。被告人黄伟于2017年4月27日在其家中被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启东市公安局追缴美金9元,已发还被害人杨某2。被告人黄伟的亲属已向被害人退还全部赃款,被告人黄伟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黄伟在开庭审理中均无异议,并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笔录及辨认笔录,且有被害人赵某、周某等人的陈述笔录,未到庭证人胡海红、陆正冲等人的证言笔录,启东市公安局拍摄的美元等物证照片,启东市公安局出具和调取的发破案经过、情况说明、检查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监控视频电子数据、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被告人黄伟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伟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伟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伟已经着手实行的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致部分盗窃未能得逞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黄伟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伟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为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预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7日起至2017年10月2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 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徐玮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