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91执5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陈克龙、何群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克龙,何群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91执5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克龙,男,196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何群飞,男,198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申请执行人陈克龙与被执行人何群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作出的[2017]鄂06**民初7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何群飞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9日依法立案开始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何群飞银行存款55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忠军代理审判员 刘永会代理审判员 刘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