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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6执异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北京傲讯华天通讯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锐,北京傲讯华天通讯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北京傲讯华天通讯系统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6执异160号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吴锐,男,1977年9月20日生,汉族,户籍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站南路**号*号楼*单元**号。被执行人:北京傲讯华天通讯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负责人:朱斌。第三人:北京傲讯华天通讯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紫成嘉园10号楼10-2-102号B118房。法定代表人:朱斌。本院(2016)沪0106民初24953号北京傲讯华天通讯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吴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已进入执行程序。2017年7月,申请人吴锐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追加第三人北京傲讯华天通讯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为执行案件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称,根据已生效(2016)沪0106民初2495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北京傲讯华天通讯系统技术有限公司系被执行人的总公司。现申请追加第三人为(2017)沪0106执4460号执行案件被执行人。本院查明,(2016)沪0106民初24953号北京傲讯华天通讯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吴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已生效。案件已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案件(2017)沪0106执4460号。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2017年7月申请人申请追加第三人为执行案件被执行人。上述事实由申请人提供的证据、相关法律文书等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系第三人下属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第三人作为独立法人对其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对外所负债务负有清偿责任。现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第三人应承担清偿责任。故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北京傲讯华天通讯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为执行案件被执行人,承担(2016)沪0106民初2495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北京傲讯华天通讯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承担的义务。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及证据,复议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春雷审判员  张晴莎审判员  邵坚烈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周健云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