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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0民初178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吴金松与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金松,潘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0民初17824号原告:吴金松,男,1988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球光,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军,男,198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原告吴金松与被告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程建婷审 判 员  王冬娟人民陪审员  殷云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沈佳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