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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6民初18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蕲春县蕲州镇竹林湖村民委员会与朱小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蕲春县蕲州镇竹林湖村民委员会,朱小英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6民初1810号原告:蕲春县蕲州镇竹林湖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蕲春县蕲州镇竹林湖村。法定代表人:江云奇,该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献忠,蕲春县蕲州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朱小英,女,196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蕲春县。原告蕲春县蕲州镇竹林湖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朱小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原告蕲春县蕲州镇竹林湖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蕲春县蕲州镇竹林湖村民委员会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蕲春县蕲州镇竹林湖村民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4960元,减半收取计2480元,由原告蕲春县蕲州镇竹林湖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江豫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陈 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