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2执19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于春秋、李桂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春秋,李桂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2执1914号申请执行人:于春秋,女,195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执行人:李桂英,女,196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申请执行人于春秋与被执行人李桂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1082民初100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春秋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执行借款555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李桂英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但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自觉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又不向本院申报财产,为此,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罚款、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消费等强制措施,并已委托公安机关协助对被执行人李桂英进行查控。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李桂英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对被执行李桂英所有的坐落在临海市城关台州府路市卫生防疫站底层营业房进行了查封,该房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系被执行人前夫李德方(已死亡)的遗产,目前尚无析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李桂英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的债权未能执行到位,因被执行人李桂英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经调查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1082执191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今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未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毛锦壮审 判 员 金智明代理审判员 尤宣淇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代书 记员 孙 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