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04执7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蒋某1、蒋某2与蒋某3、何某、蒋某4、黄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某1,蒋某2,蒋某3,何某,蒋某4,黄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4执748号申请执行人:蒋某1,女,汉族,生于1988年6月25日,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申请执行人:蒋某2,女,汉族,生于1990年12月15日,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被执行人:蒋某3,男,汉族,生于1993年6月5日,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被执行人:何某,女,汉族,生于1969年12月23日,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被执行人:蒋某4,男,汉族,生于1943年4月17日,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被执行人:黄某,女,汉族,生于1944年5月2日,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本院在执行蒋某1、蒋某2与蒋某3、何某、蒋某4、黄某��定继承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蒋某3、何某、将某4、黄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何某银行存款267447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何 洪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庞秀君 来源:百度“”